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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从事视频监控、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修、技术咨询以及承接设计安装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一)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二)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积极推进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及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在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
(五)发展与省内外相关企业、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订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对会员单位进行等级考核;
(四)代表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和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按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改有关标准;
(七)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供会员使用;
(八)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依法承担公共事务,或者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应事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协会对违反章程和行业规则,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可以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 协会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非会员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
(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专家、学者,经批准入会的个人。
第十七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支持本行业发展,热心于本行业工作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可为名誉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湖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协会秘书处初审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批准;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权利;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取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七)享有协会组织的交流、业务学习、培训和转让科技成果、经济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协会要求有(无)偿提供开发、生产、工程设计安装、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重要团体会员入会。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间关系,积极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六)审批团体、个人会员入会及退会申请。对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一些公司和厂商可聘为荣誉理事,并邀请参加协会有关会议;
(七)协助会长审批财务开支;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在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经费支出项目有:
(一)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八条 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主动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在社团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进行检查时,应予以配合:
(一)提供协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对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社团登记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三条 协会的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协会理事会议议定,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修改。在征求意见期间,会员单位均无异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